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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专项治理“学位房”虚假宣传,检查71个楼盘......

时间:2019-07-18    16:30:55

   房子向来是全国人民关心的热点,随着二孩政策的开放,购房的需求更是不断增加,更别说学位房了!


   想买房的人看每一个楼盘的广告都很诱人。


   比如说“稀缺楼盘,坐拥宁静”可能就是“项目比较偏僻,周边人气不足”。


   “千亩大盘,成熟社区”可能就是“开发周期比较长”。


   “湖景洋房,水景园林”可能就是“小区里有个小水坑,坑边还有个围栏”。


专项行动


   2019年7月1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依托智慧市场监管指挥中心在全市开展学位房虚假宣传专项治理“7.15”统一执法行动。


   
根据7月13-14日的线索摸排情况,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市场稽查局和11个辖区监管局按照统一部署及时响应、迅速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335人次,检查楼盘71个,检查房地产中介企业53家,现场责令改正14家,拟立案27宗。



统一执法行动中,主要发现以下几类违法行为:


   一是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如光明区某楼盘宣传“房价将迎来六万+的时代”,涉嫌违反《广告法》第26条的规定,对升值作出承诺;坪山区某楼盘营销中心展板宣传“价值跌升已成必然,买到就是赚到”,暗示项目升值空间。


   二是对交通设施或房产位置作虚假宣传。如福田区某楼盘在展板中宣传“半小时内即到达香港西九龙”,涉嫌违反《广告法》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


   三是对学位房作虚假宣传。如罗湖区某楼盘宣传项目周边汇聚水库小学、东湖中学、百仕达小学等重点学校。


   四是超备案价格进行销售。如龙华区某楼盘涉嫌超备案价格进行销售。


   最后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房产的时候,一定要仔细研读购房合同,对部分模糊的条款要与售楼单位确认,对学位、学区、交通等重要配套设施也要了解清楚,避免被误导而蒙受损失!如发现开发商、地产中介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希望大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房地产行业常见违法行为


   一、房地产违法广告

   1.房源信息不真实;

   2.面积表述不规范;

   3.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4.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5.以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或以其他市政设施作误导宣传;

   6.其他违反《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1.对房源销售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2.进行有奖销售,奖金或奖品价值超过50000元;

   3.利用对比性广告实施商业诋毁;

   4.土地拍卖、工程建设、原材料采购、商品房销售、房产评估等环节存在的商业贿赂等;

   5.其他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三、价格违法

   1.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标价信息不全,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或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2.没有按照规定公示相关收费,或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3.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4.违反公平、公开、自愿选择原则,单独或者串通其他部门、中介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

   5.虚假折扣、虚假优惠,或者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音、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6.通过囤积截留房源、捂盘惜售等方式限制销售数量,操纵价格;

   7.捏造、散布涨价或者房源断缺等信息,哄抬价格,引发市场恐慌,推动商品房价格过高上涨;

   8.销售现场公示价格超出商品房预售备案价格调整幅度15%未办理变更备案;

   9.其他违反《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房地产中介机构常见违法行为

   1.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2.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3.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4.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出房屋赚取差价;
   5.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6.其他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违法行为。


   五、合同违法

   1.违约责任设置不对等或不合理,加重消费者义务;

   2.交房时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强收各种不合理费用;

   3.出卖方利用合同主导地位擅自扩大“不可抗力”的解释、随意扩大补充协议的范围和效力;

   4.关于共有权益的约定违法《物权法》规定、擅自扩大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排除或限制买受人的权利;

   5.指定贷款银行排除消费者选择权;

   6.免除售楼广告等宣传资料作为要约的违约责任;

   7.出卖方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责任;

   8.其他违法《合同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编辑:陈晓莹
来源于:中国消费者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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