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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补齐订金时放弃购车 10万元诚意金变“违约金”

时间:2019-07-22    16:06:57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消委会受理了一起因定制汽车签合同引发的投诉。佛山市消委会调查后,对此投诉进行点评并发出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定制汽车签署合同时,要写清楚付款项目、付款时间、并明晰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消费者投诉


放弃购车难退诚意金


  2018年4月,消费者吴女士与广东省佛山雄峰骏捷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峰骏捷公司)签署新车销售合同定制一辆新车,并且支付了诚意金10万元,合同中注明“配额时间明确补订金30万元”。此后,吴女士未补交订金,表示不想购买,并要求经销商退还诚意金。经销商以汽车已经生产为由,拒绝取消交易。吴女士坚持要求退还诚意金。雄峰骏捷公司认为,此10万元应以违约金处理。吴女士投诉至佛山市消委会。


  调解过程中,消委会了解到,在新车销售合同中,10万元是以预付车款的表述支付的,但是又有“配额时间明确补订金30万元”的表述,没有明确分期支付的具体日期。消费者认为,10万元是诚意金,确定配置报价后补齐订金,双方才开始履行定制汽车的销售合同。但是,经销商赶在消费者交齐订金之前就开始了定制生产流程,造成定制汽车生产完成并到货。


  消委会调解至今,双方仍各执一词,至今尚无结果。


消委会点评


预付款不等同违约金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律师朱庆程对此投诉进行分析后认为,在消费者签署新车销售合同后,双方就应该按照合同内容履行自己的承诺职责。合同如有注明订金与车款有别,在清楚划分未支付足够订金就不能开始定制零件制作车辆的情况下,消费者仍然可以按照合同追诉。合同内容中使用“车款”字眼,即预先支付多少,都被当作了车款之用。


  佛山市消委会认为,这是由于汽车销售合同是由汽车销售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其中条款约定不清晰,造成消费者与经销商之间责任混淆。合同中描述“预付车款”也有误导是“预付款”的意思,而“预付款”不能直接等同于“定金”或“违约金”。


消费警示


看清合同明晰权责


  针对上述投诉,佛山市消委会发出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在定制汽车签署合同时,要写清楚付款项目、付款时间、并明晰双方责任与义务。法律上对于“诚意金”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作为预付款,一旦交易不成,是可以退回的。


  合同要看全,必要时可以提出修改。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与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买卖双方可以对交易合同进行公平的修改,而并非卖方提供了格式合同就一定要按上面的约定签订。签署合同之前,消费者要全部看一遍,留意合同细则和字眼,若发现不平等条约或交易过程中被忽略的条约,应及时删减或增加,保留可追诉的权利和依据。


  不轻信口头约定。口头约定与书面合同具有一样的法律效力,但口头约定也需要取证。口头约定除非证据指向充足,有现场录音、录像,才有可能成为比较有力的证据。所以,交易中任何约定要尽量留下书面字据。


  看清楚合同中关于预付款的字眼。订金、定金、预付款、诚意金,措辞不同,在法律上的含义有所不同。按法律解释,订金不具备定金性质,订金属性更偏向于预付款。而定金的给付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法律上对于诚意金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作为预付款,一旦交易不成,可以退回。




编辑:陈晓莹
来源于: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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