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价的快递品被快递公司弄丢了,究竟该怎么赔?在这一点上,消费者与快递公司各有说词。消费者要求快递公司按所寄商品的原价赔偿,而快递公司则以消费者没有保价为由,拒绝全赔。日前,湖南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保价快递丢失案,判决快递公司按商品原价赔偿消费者。
快递丢失对簿公堂
2018年1月10日,湖南长沙消费者全某收到自己从淘宝网花789元购买的一件外套,因货物质量原因,全某于当天申请退货,并委托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通速递)邮寄退货,快递费为15元。退货于1月13日到达目的地,但圆通速递网点一直未予派送。全某同当地配送员联系,但电话无人接听,手机关机。随后,全某向圆通速递投诉。
圆通速递回复称,公司方一直在联系当地网点。后又回复称货物已派送但没有录入系统。直到1月22日左右,圆通速递才确认快递包裹丢失。
全某多次与圆通速递沟通,要求按商品全价赔偿自己的损失,但圆通速递以全某的快递没有保价为由,坚持按快递单上的约定最多赔偿300元。多次协商未果后,全某一纸诉状将圆通速递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圆通速递赔付经济损失789元,返还邮寄费15元。
全某认为,自己与圆通速递已构成合同关系,而圆通速递没有告知自己保价的必要性,自己因圆通速递的工作失误才产生经济损失,且投递商品的价值清楚,圆通速递应赔偿损失。
圆通速递有限公司辩称,全某将物品交给长沙市天心区的圆通速递网点寄送,该网点是承运人,全某与该网点构成运输合同关系,与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无关,圆通速递与该网点是特许方与被特许方的关系,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全某的诉讼主体错误。另外,快递单正反面均对快递的赔偿有约定,未保价的物品最多只能按每件快递赔偿300元,全某所寄物品未保价,应按约定赔偿。
法院判决全额赔偿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快递单左下角印刷有“快件丢失、损毁或短少,物品类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0元/票、文件类赔偿限额为100元/票”“保价快件按被保价金额赔偿”等字样,但全某未在该字样下方的寄件人签名处签名。全某当庭陈述称该快递单为快递员代填,快递员并未指出保价条款,也未询问其是否保价。
天心区法院审理认为,全某通过圆通速递交寄物品,并由圆通速递出具快递单,快件也是由圆通速递负责邮递,全某与圆通速递已成立邮寄服务合同关系。圆通速递辩称该案邮寄服务合同的双方应为全某与长沙市天心区的圆通速递网点,法院对此不予采纳。
法院同时认为,快递单上所印刷的保价条款,是圆通速递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中关于未保价情形下丢失物品赔偿的规定是对全某责任的限制,圆通速递未举证证明已对该项责任限制条款履行了明确告知及解释说明的义务,所以该格式条款无效。圆通速递将全某邮寄的物品丢失,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天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圆通速递向全某支付货物损失789元,并返还快递费15元;
限赔条款要明确告知
近年来,快递丢失事件时有发生,那么快递公司该怎么赔呢?
天心区法院主审法官张澜表示,对于保价的货物,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于未保价的货物,则要看快递公司是否对限赔条款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该条款无效。这就意味着,如果快递公司未采取合理措施提示未保价商品的赔偿标准,则限赔条款无效,寄件人依然可以要求快递公司赔偿灭损货物的实际价值。若快递单已用不同色块和明显字体予以提示,同时快递员在寄件人寄件时也告知了该保价条款,此时,鉴于快递行业本身存在的高风险性,该条款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的公平原则,限赔条款对寄件人有效。
张澜还表示,若快递公司存在丢失货物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例如快递公司内部人员的盗窃,应认定保价条款无效,快递公司应全额赔偿寄件人的损失。
张澜提醒消费者,在选择快递的时候,尽可能选择信誉好、服务好、经营规范、证照齐全的快递公司;签订规范的《快递递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仔细查看托运单的填写是否全面、清晰,是否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值、到货日期、运输方式、取货方式、收货人以及联系方式等,并保存好快递单等相关证据。如果快递的是重要物品或易损坏物品,尽量要选择保价并填写“等额保价合同”以明确违约责任。
来源于: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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