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岭南消费维权网!

2024-12-22 星期

您的位置:首页 > 地产 > 正文

购房者买的是公寓,到手竟变办公用房

时间:2019-09-04    10:11:40

  购房时宣传单页上明明标注的是“公寓”,拿到合同后却变成了“办公”,这让消费者难以接受。最近,江苏省南京市消费者陶女士等业主向《中国消费者报》反映了他们的买房遭遇。


投诉

公寓变办公


  2017年9月,陶女士在地铁口收到一份宣传单页,上面介绍的是弘阳时代中心二期,该项目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柳州路与大桥北路交汇处,正对面就是弘阳广场商业综合体,“24—50㎡精妆小户 掘金正当时”的广告语让人非常动心。各大互联网媒体网站、南京弘阳地产的官网、宣传片及微信公众平台,都清晰地标着“公寓”,陶女士对此非常满意。



弘阳时代中心带有“公寓”字样的样板房宣传页面(薛庆元 摄)


  10月14日开盘时,陶女士迫不及待地来到售楼中心。销售人员热情地带领她参观了带有厨房、卫生间的精装样板房。“样板房门口有一个宣传栏,明确写着4.8米挑高公寓。”种种细节,让陶女士及其他购房者对该项目的“公寓”性质深信不疑。


  在现场销售人员的一再催促下,陶女士匆匆在对方指定的地方签字。“根本没有时间细看合同,一个大厅里的人都在匆匆签字,指哪儿签哪儿。”陶女士和众多业主一样匆匆交付了1万元定金。11月3日,她交付了剩余的房款294375元,拿到了弘阳地产出具的收款收据。据了解,双方对水、电、物业费均未做出约定。


  “当时,土地性质那一栏是空白的。”陶女士、葛女士等业主表示。约两个月后,陶女士等业主陆续拿到了弘阳地产寄回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惊讶地发现土地性质一栏出现“办公”二字。同时,合同存在打印错行、骑缝章错位、有重新装订痕迹等异常状况。


  明明宣传的是公寓,为什么变成了办公?这两者有什么区别?经过和其他业主交流,陶女士仔细研究了南京市规划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和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2017年3月8日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商业住房等非住宅类建筑项目管理的通知》,弄清楚了自己买的是办公用房,而不是公寓。陶女士认为,业主们看到的所有资料以及开发商的说辞都是公寓,合同上却显示空白,这属于消费欺诈。交涉过程中,弘阳地产工作人员告知业主,一切按合同办。


调查

样板房被砸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弘阳时代中心二期的业主们开始集体维权。多名业主来到弘阳时代中心售楼处,要求退房并赔偿,然而,工作人员始终未予正面回应。就在业主们积极维权时,让人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样板房被砸烂了。


  针对业主反映的情况,近日,记者以业主名义致电弘阳集团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询问该项目的土地性质。客服人员含糊地表示,房子会按合同标准交付。当记者问及为什么宣传上写的是公寓,到底能不能住人时,对方选择性忽略了“公寓”一词,表示该项目的规划许可证是在《关于加强商业住房等非住宅类建筑项目管理的通知》出台前获得审批,因此可以按合同标准交付。记者咨询为什么砸掉样板房,客服人员表示房子已售罄,因此不必保留。


  随后,记者以普通消费者身份来到该项目所在地,提出要购买一套公寓。记者在现场看到,沙盘上的2、3、4栋上都插着售罄字样。销售人员表示目前已交房(实际未交付),因此无法购买。针对记者提出的之前在地铁站看到公寓广告问题,销售人员表示,那是很久之前的事。而当记者指着2、3、4栋问是否这3栋?销售人员不置可否。


  据了解,《关于加强商业住房等非住宅类建筑项目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商业办公类非住宅类建筑室内建筑功能一律不得标注酒店式公寓功能。销售时,开发商应向购房人明确标示房屋的规划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契税、物业服务费、水电费以及配套建设指标等情况,告知购房人应严格按照规划用途经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利用层高加建隔层,并在认购书和购房合同中与购房人明确约定。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随着这份文件出台,市场上的挑高公寓成了销售人员口中的绝版,销量顿时得以提升。如今,许多项目面临交房,势必迎来维权潮。购买弘阳时代中心的陶女士,只是众多受害者中的一员。


  记者进一步调查得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局6部门曾在近期下发“关于印发《商业办公项目违规拆改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强调按照严守底线、突出重点、分类处理、集中打击的要求,全面排查南京近期普遍存在的公寓变办公现象,虚假宣传正是排查的重点之一。


观点

隐瞒土地属性构成欺诈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许利表示,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因为对合同的理解力不足,加上时间匆忙、合同长达数十页,一般不会仔细阅读。开发商故意隐瞒土地属性,属于明显的欺诈行为,建议业主们保存好证据,发起联合诉讼,要求依法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索取相应赔偿。


  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东认为,如果广告宣传存在重大变更,开发商负有释明义务。消费者因轻信开发商的宣传,错以为自己购买的是公寓,开发商的上述行为有违公平交易原则。此外,双方在实际房源性质与广告宣传严重不符的情况下签订空白合同,除了消费者自身具有一定责任外,开发商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未在合同关键位置醒目标注房源性质为办公,也存在过错。


  有关律师建议,消费者买房之前要核实清楚楼盘的用地性质,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在网上查询该楼盘的销售许可证。此外,消费者在签合同前要仔细查看购房项目的具体情况与房源用途性质,同时保留好售楼海报和页面等宣传资料以及合同、发票相关购房证据,以便出现纠纷时更好维权,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编辑:A-Wing

来源于: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网友评论

  • 用户名:

  • 匿名发表?
600

我要投诉

投诉咨询QQ:2545829885

投诉电话:020-82010292

投诉邮箱:2545829885@qq.com

权威发布MORE+

质量检测MORE+

维权案例MORE+

消费警示MORE+

版权所有:广东叁叁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育兰街2号102
网址:岭南消费维权网.com

咨询电话:020-82322971 投诉电话:020-82010292

投诉邮箱:2545829885@qq.com  投诉咨询QQ:2545829885

粤ICP备 17023083号 粤ICP备19131898号-1 网站建设:合优网络

  •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