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盘开发商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上写明其楼盘的公共部分收益归自己所有,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市场稽查局首次依据《民法典》,责令楼盘开发商修改600份这类格式合同。
今年1月初,深圳市市场稽查局收到几十位购房者的举报,称他们所购房产的开发商与业主签署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中,约定楼盘公共部分的收益归开发商所有。
该合同是这样写的:“本房地产所在建筑物的舞动、裙楼外墙面、塔楼外墙面及内庭院外墙面的广告权益归出卖人(出卖人指‘房地产开发商’)所有。楼宇架空层、露台、外墙面、屋顶、公共通道、楼梯、电梯、立柱以及楼宇外的道路、停车场等公共场地及部位的使用权、广告发布权及由此产生的经营收益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可在上述部位设置宣传的标志牌、广告牌的,不得影响买受人正常使用房屋。本项目地块上建造的运动场所、车位等建筑物设施或其他配套设施,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及由此产生的经营收益属于出卖人。”
接到业主举报后,深圳市市场稽查局立即展开调查,认为开发商与业主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明显与《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相悖。《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这样签署合同是开发商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的违法行为,同时也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深圳市市场稽查局依法对该开发商进行处罚,并责令其批量修改600余份格式合同,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调查发现该开发商还存在利用放贷条件加重消费者责任及利用解除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违法行为,深圳市市场稽查局依法责令开发商修改合同并对其进行处罚。
深圳市市场稽查局相关执法人员表示,此案是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民法典》为消费者维权的第一案。《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这是《民法典》新增的条文,也是《民法典》首次对共有部分收益进行明确规定。涉及这条规定的案件查处不仅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经营产生实际影响,而且对民众在类似活动中如何行事树立了行为规则,产生积极的导向作用。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如果发现格式合同存在以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请拨打12315、12345热线进行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将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编辑:陈晓莹
来源于: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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