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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险“换驾”索赔得不到赔偿还可能担刑责

时间:2017-08-17    11:01:34
   驾车出险后,有的消费者图方便,有的为了掩盖事实真相,让别人“换驾”报案索赔。殊不知,如果证实了投保人存在“换驾”行为,不仅无法获得理赔,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北京市保监局日前就此发布提示称:消费者出险报案需真实。
   据了解,消费者张某近期向北京保监局投诉称,他驾车发生保险事故后因伤住院,由其妻子李某代为向保险公司报案。为了后续理赔方便,其妻子李某就向保险公司自称为当事驾驶人。由于事故发生时已近凌晨2时,车辆损失严重,而李某丝毫未受伤,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迅速启动了案件调查流程。通过气味鉴定、调取监控录像等专业技术手段,最终判断本案驾驶人并非李某,保险公司认定此案件存在“换驾”行为,拒绝赔偿保险金。
   那么,什么是“换驾”?“换驾“为什么会遭遇拒赔呢?
   北京市保监局相关人士指出,保险理赔中所称的“换驾”是指被保险人报案所称的驾驶人与实际驾驶人不符。《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显然,被保险人报案时陈述虚假的驾驶人和出险经过,无论是出于什么理由,都从事实上影响了保险公司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保险公司对存在“换驾”行为的交通事故拒赔有法可依。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换驾”行为背后还隐藏着酒驾、毒驾、无驾驶资格、准驾车型不符等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风险,本身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如果消费者存在类似违法违规情形,故意“换驾”,不仅无法得到保险公司赔偿,还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北京市保监局处理的另一起投诉中,被保险人陈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自己将车借给朋友何某后发生事故。但保险公司查勘证实,该事故中实际驾驶人为陈某。事发当天陈某因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找来朋友何某顶包,已涉嫌保险诈骗犯罪,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针对这些“换驾”引发的问题,北京保监局提示广大消费者:驾驶车辆出险后,应当注意履行合同义务。消费者应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出险后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向保险公司报案,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尽量减少或防止损失,并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查勘和事故责任调查,避免因未履行合同义务影响自身权益。另外,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应向保险公司如实描述驾驶人员和出险经过,即使发生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形,也千万不能找人“换驾”。 
作者:赵冰涛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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