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后未搬走的屋内物品算谁的?
时间:2017-09-01 10:36:18
■陆依婷 本报记者 刘浩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卖家通常会在交房前将归其所有的家具电器全部搬走。但在交房后,卖家仍留在屋内的物品是否能视为已赠与买家?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因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屋内物品的归属,卖方交房后欲要回屋内的家具电器,买方却认为这些物品已随屋附赠。
2015年7月21日,张某及其妻刘某将他们名下一套房屋卖给李某,双方很快签订好合同、付清房款,并于同年8月将房屋过户。2016年6月27日,张某比原定时间提前3天将房屋钥匙交给李某,随即李某搬入新房。
第二天,刘某找上门来,要搬走屋内物品。李某拒不同意,她认为当初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没有列明屋内家电如何处理。既然房子已过户,房子所有权归她,屋内物品所有权也应附属移转。
双方一时争执不下,刘某提出签署补充字条,载明“房子按合同给你,至于装修的其他东西(软装类,硬装不破坏),我一并拆走”,李某在字条下方签了字。
几日后,张某要搬走字条约好的“软装”,双方又发生分歧。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归还屋内全部家电和部分物品,包括空调、冰箱、消毒柜、水晶灯、洗漱台、米柜等。
在一审过程中,张某提出自己为对方考虑,实际交房时间比约定时间早三天,才导致没来得及搬出家电。
对于张某的说法,李某辩称,当初房子早已过户,但张某一直不腾出来交房。时间拖那么久,张某若想搬屋内东西早可以搬走。后来虽签了字条,但其实是被迫签署,无法律效力。退一步讲,即使要搬,也只能搬走“软装”,不包括家电和其他硬装。
一审法院认定,由于李某无法证明自己签署字条是被胁迫,故字条有效,可以认为双方通过协商,对屋内物品归属问题达成一致。至于字条中的“软装”,在一般理解当中应是区别于基本不可移动的硬装而言,主要包括家具、饰品、灯饰、布艺织物、花艺及绿化造景。因而认定李某应返还张某水晶灯、洗漱台、米柜。但对于张某其他物品的返还请求没有支持。张某不服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中,张某认为,合同总价款中没有包括家用电器部分,交房时没有搬出家电并不等于将家电送给李某。李某辩称张某交房后对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就已丧失。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张某已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于2015年8月23日过户至李某名下,已履行转移标的物义务。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看,有关屋内的设备、装饰等如何处理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房屋总价中也不包含家用电器。空调、冰箱与消毒柜作为屋内家用电器,既不属于不动产,也非装饰装修,不能认为已随房屋一并出售给李某。
其次,从双方签署的字条内容看,难以解读出张某主动放弃电器所有权,或将电器赠与李某的明确意思表示,故不认可李某辩称张某对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已丧失的意见。
据此,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李某返还张某空调、冰箱、消毒柜等家电。
作者:陆依婷 刘浩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