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对一宗社会高度关注、影响重大的关于屠宰、销售病死猪肉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这也是江门市首例食品安全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在抓捕胡某等人的过程中,侦查机关当场查获已屠宰的死猪11头,未屠宰的死猪12头,查扣已分解的猪瘦肉212框(每框重40斤)、猪排骨41袋(每袋重30斤)、猪筒骨10袋(每袋重40斤)、猪舌1袋(重40斤),合计1万余斤。经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动物卫生研究所动物疫病诊断中心检验,送检的死猪肉均检测出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与猪圆环2型病毒,具有高度传染性,若食用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经核实统计,被告人胡某从2016年4月至2017年8月份期间,通过对死猪屠宰分类、冷藏、包装后,对外销售金额达人民币586695元。
公诉机关认为,生产、销售死因不明的猪肉给他人加工成腊肠等形式进入食品流通领域,危及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遂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在庭审中,被告人胡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等罪名及犯罪事实基本无异议。
被告人胡某表示服判,不再上诉,该判决已于8月7日生效。
法官说法
今年3月,《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颁布实施,为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明确规定:“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刑事案件中,需要追究被告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以一并提起附带诉讼,由同一审判组织一并审理。”
由检察院主动提起公益诉讼,是推动侵害公益问题解决、体现公益诉讼制度价值的重要举措,此次法院裁判支持了蓬江区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间接表达了其对损害公共利益尤其是涉食品安全领域犯罪零容忍性的决心,目的是警示公众,进一步督促相关商家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实现公益诉讼最大限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消费者在购买腊肠、香肠、腊肉等猪肉制品应选择正规经营、有资质的商家,以合理价格购进产品,同时,保留好购物小票、发票等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要求商家承担责任。
来源于: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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