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判处5人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
案发前,庞某是银川市一家通讯中心的负责人,陈某、贾某和肖某是其雇员,刘某则是一名司机。
海淀区法院一审认定,2015年8月,庞某成立某通讯中心,后招募被告人陈某、贾某、肖某为其中心工作人员。2016年5月至8月间,庞某伙同陈某等人从他人处购买“滴滴司机助手”(又名“终极神器”)软件后通过某通讯中心对外销售。其间,刘某负责代理、推广并销售上述软件。经核实,5名被告人因销售“滴滴司机助手”软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8200元。
经鉴定,“滴滴司机助手”软件是基于“滴滴司机”手机应用开发的软件,包含“滴滴司机”的全部功能,并且完全一致,在实现“滴滴司机”全部功能的基础上还可以进行“设置虚拟位置”“接单、拒单”“乘客筛选”三大功能,并可以详细设置参数,达到改变接单地点、拒绝接单、乘客筛选的目的而不受平台处罚。
庞某供述称,使用他软件的司机有被滴滴公司处理的,滴滴公司知道后就会封号。这个软件的最终目的就是帮司机快速抢单。他所销售的“终极神器”主要针对专车,这个软件在快速抢单的功能基础上增加了模拟地图、可以拒单、挑单的功能。
抢单功能就是通过使用其所销售的软件看见自己中意的乘客(行程),可以抢得比其他用正规滴滴软件的司机快;拒单功能是如果系统派单后,司机对乘客的行程不满意,可以单方面取消行程,而不会损失信誉;挑单功能可以自动过滤筛选自己限定范围的行程。多点定位功能是在网上虚拟定位司机的位置,目的也是帮司机更快地抢到单。正规滴滴软件没有这些功能,这属于一种作弊行为。
庞某称,他和陈某等人有时会四处出差,去全国各地的大城市推广自己的程序。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庞某、陈某等5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海淀法院一审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分别判处庞某等5人三年六个月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庞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昨天,滴滴公司也对该案进行了回应,滴滴公司表示,使用作弊器的行为损害了平台上诚信经营司机的利益,将优质订单导向极少数的作弊司机中,破坏平台规则的公平性。更为重要的是,使用作弊器极大影响了乘客的乘车体验,扰乱了派单规则,导致乘客等车久、叫车难等不好体验。
来源于: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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