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记者 田珍祥)5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情况。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处于高发态势,2016年,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数量2100多起,查获公民个人信息500多亿条,抓获的犯罪嫌疑人5000多人,其中属于各行业内部的人员450多人。2009年2月至2015年10月,全国法院共审结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969起,生效判决人数1415人。
据介绍,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主要有3个特点:一是已经成为其他犯罪如敲诈勒索、电信诈骗等的上游犯罪,这些犯罪往往以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为前提;二是行业内部人员如银行、通信、快递等已经成为实施犯罪的重要主体。三是犯罪从非法收集、提供窃取到交易、交换等各个环节形成了完整的利益链,使此类犯罪进一步扩散蔓延。
2009年2月28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相关条款作出修改完善,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该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较为原则,且在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认识分歧,为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制定出台了《解释》。
《解释》共十三条,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以及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公民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均在个人信息范围之列。
《解释》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基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分别设置了“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的入罪标准,即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解释》规定,数量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也应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如何判处罚金,《解释》规定,一般是按照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判处罚金。
另外,当前不少网络运营者因为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需要,掌握着海量公民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危害后果。《解释》要求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若因不履行义务致使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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