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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星期一

广东消委会举办第十届“挑战消费潜规则”揭示“十大农村消费潜规则”

时间:2018-11-21    10:18:55


   为净化消费环境,维护消费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自2009年起,广东省消委会坚持每年开展“挑战消费潜规则”活动,至今已十届,先后揭示并推动隐藏在网购、汽车、通讯、公共收费、老年消费等各领域的消费潜规则近百条。“挑战消费潜规则”已成为富有广东特色的消费维权品牌。今年,为配合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美丽乡村,省消委会将第十届(2018年度)挑战消费潜规则指向农村消费领域,携手全省消委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挑战农村消费潜规则”活动。


   
5-10月,经过近半年时间全省各级消委会的深入调查、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并层层推荐,省消委会组织对上百条线索和典型案例进行遴选评定,最终评出“十大农村消费潜规则”,并邀请法律专家和维权专业人士从法律和维权的角度进行逐条点评,作出消费提示和指引。


   
十条典型的农村消费潜规则是:


   
1.假冒伪劣进农村,稍不留神假乱真;


   
2.农村物流网点少,取件频遭再收费;


   
3.“送医下乡”是幌子,骗走农民血汗钱;


   
4. 过期食品不下架,食品安全多隐患;


   
5. 流动摊贩问题多,路边充值陷阱大;


   
6. 下乡推销净水器,哄骗村民花样多;


   
7. 售后服务不履行,下乡产品难维修;


   
8. 消费价格不透明,变价宰人没商量;


   
9. 上门检查假服务,威逼利诱强收费;


   
10. 电视购物迷人眼,老年村民频中招(详见下面的案例和点评)。


   
据悉,为提升广东农村消费环境,维护广大农村消费者权益,增加农村居民幸福感和获得感,广东省消委会从今年初开始在全省策划部署“提升农村消费环境”系列活动,包括开展农村消费现状调查,举办放心品质消费教育乡村行活动、征集评选“农村消费潜规则”等,取得明显效果。针对当前农村消费领域问题仍然较为突出,省消委会呼吁,各级政府、各部门及社会各界要重视农村消费问题,关注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推动农村消费环境改善提升,为释放农村消费潜力,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作用。


2018年十大农村消费潜规则案例及点评


一、假冒伪劣进农村,稍不留神假乱真


   
解读:在城市高压打假的态势下,各种假冒伪劣商品向农村转移。在农村市场上,出现了商品鱼目混珠,滥竽充数的现象。一些山寨商品“傍名牌”,包装、名称仿照品牌商品,误导消费者。一些过期商品、三无产品在农村集市商店时常可见,产生消费安全隐患。


   
参考案例:消费者罗先生反映,2018年7月25日在开平市一家小商店买了瓶红牛,饮后发现味道不对,仔细一看,原来是“傍名牌”的,叫国际红牛。


   
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商家销售与知名商品“红牛”近似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造成与知名商品“红牛”相混淆,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红牛”而购买,该行为已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三”,若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可直接要求其增加赔偿五百元。


二、农村物流网点少,取件频遭再收费


   
解读:受物流配送体系不健全、运营成本高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快递配送网点不多且分散,乡镇一级多为快递代理点,大部分缺乏管理甚至无照经营,消费者取件频遭二次收费。


   
参考案例:消费者刘叔到快递代理站取件,代理站工作人员要他额外再交4元快递费。刘叔质疑,网上购买时已付快递费且亲自到代理站取件,为何还要再收费?代理站工作人员以快递公司补贴少,取件的油费和通知客户取件电话费花费大为由进行解释,无奈之下,刘叔只能把钱交了。


   
点评:消费者与快递公司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快递公司是承运人。如果在运输合同中双方已经约定好了快递送达费用,且已经支付,除在合同中有明确的告知或约定额外费用,快递公司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属于违约,消费者有权拒绝快递公司的额外收费要求。另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消费者也有权要求快递公司送货上门,拒绝去代理点取件的要求。


三、“送医下乡”是幌子, 骗走农民血汗钱


   
解读:一些不法商家打着“送医下乡”的幌子进行义诊,帮农村老人免费体检,在体检过程中误导老年人产生“身体存在各种问题”的错觉,进而兜售各种价高质低的保健品或保健疗程,给农村老年人带来身心损害和财产损失。


   
参考案例:2018年2月,在梅州兴宁市莲塘村,有一家自称是村委派下来的公益体检机构免费给村里老人进行体检。消费者余小姐的外婆检查后瞒着家人自行去该机构做一些理疗康复手术,随后出现并发症,因为病情不能再拖才告诉家人。经调查,该机构根本不是正规单位,进行的所谓“治疗手术”也没有家人签字同意。


   
点评:“送医下乡”本是一件便民、利民、惠民的民生措施,缓解了农村尤其是偏僻农村缺医少药的状况。但一些非正规、无资质的体检或医疗机构,以“送医下乡”的名义,假借为农村老年人体检、义诊,故意误导老年人以为自己身体存在各种问题,继而向其推销各种质次价高的药品、保健器材、理疗康复疗程等等。本案中的体检机构甚至在没有相关医疗机构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为老年人做手术,继而引起并发症,严重侵犯了农村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已经涉嫌犯罪。省消委会在此提醒消费者,遇到“送医下乡”的体检或医疗机构,应详细了解其是否具有相关医疗资质或医师执业资格,如体检或义诊中被告知身体出现问题,应及时去正规医院做详细检查治疗。 


四、过期食品不下架,食品安全存隐患


   
解读:由于消费习惯的问题,不少农村消费者特别是一些上了年纪的消费者,不太关注食品保质期的问题,不良商家正是抓住农村消费者的这些特点,变着法子兜售过期食品。更有甚者,把过期时间较长的食品换个标签、改变日期,重新“整容”上架,给农村消费者身体健康带来危害。


   
参考案例:消费者陈小姐反映,其母亲在汕头某村的集贸市场,购买了一瓶辣椒酱,回家后发现是过期的,由于店主是自己村里人,就没好意思拿去更换,另外也试过买到快过期的酱油。


   
点评:本案中,消费者购买到的过期辣椒酱,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消费者有权直接要求销售辣椒酱的经营者赔偿损失,如果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明知辣椒酱过期仍上架销售,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若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可直接要求经营者赔偿一千元。    


五、流动摊贩问题多,路边充值陷阱大


   
解读:在不少偏远乡镇,经常出现街头流动话费充值高额返还活动。经营者以“话费充值高额返还”为诱饵“招揽生意”,声称移动、电信、联通都可以充,交钱后,消费者往往会收到短信说充值成功,但实际上,话费没到账。


   
参考案例:有消费者反映,在某村农贸市场门口,有三个小伙子摆着摊,打着充话费的幌子,说什么充100送60,充200送200,充500送600,移动、联通、电信可三网联充。当时正好手机要缴费,在半信半疑试充了200元,当时手机的确收到一条已成功充值400元的短信。回到家后,再次查询人工服务,并没有充值显示,依然是原来所剩余额,根据宣传单电话打去询问对方的经营地点,对方却支支吾吾忽悠过去,只说4天后话费会到账,这时消费者才悟过来遇到诈骗了。


   
点评:流动话费充值摊贩虚构大额度送话费的优惠吸引消费者缴费充值,但实际上消费者所支付的话费却并未充值到账,而是进了流动摊贩的腰包。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流动摊贩骗取消费者价款却不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该流动摊贩赔偿损失,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因流动话费充值摊贩一般无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消费者维权经常陷于找不到侵权经营者的困境。在此,省消委会提醒各位消费者,务必到正规营业场所办理话费充值业务,不要轻信流动的充值摊贩,为了一时的优惠,而造成钱财损失。


六、下乡推销净水器,哄骗村民花样多


   
解读:在一些乡镇出现了流动销售净水器的商贩,有些商贩甚至打着“环保局”、“自来水公司”的名号,以“上课”、送礼品等方式聚集村民,通过所谓的“净水”实验,夸大宣传,误导村民认为家中的自来水有问题,达到销售净水设备的目的。这些推销人员往往是走街串巷的流动商贩,没有固定营业场所,无法提供售后服务,销售的商品甚至是“三无”商品。


   
参考案例:消费者杨先生居住的村来了三名推销净水器的人,第一天早上去的人每人送一个塑料的脸盆,然后告诉村民这里的饮用水受到严重污染,演示他们的设备能把污水净化成清水。第二天去交500元可以享受抵扣800元的净水设备还另外赠送一包洗衣粉,交1000元可以包安装,当时村里很多人都安装了,结果用了1年之后里面的滤芯要换,要交360元的费用,消费者杨先生认为此举采取不正当手段误导消费者,伤害了农村消费者。


   
点评:这些流动销售净水器的商贩打着“环保局”、“自来水公司”的名号欺骗消费者,并通过所谓的“净水”实验,进行虚假的现场说明和演示,夸大净水器的服务性能,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行为严重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已构成欺诈,消费者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商贩赔偿损失,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省消委会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警惕,不要轻易相信流动摊贩,尽量在有固定营业场所的商家进行消费。   


七、售后服务不履行,下乡产品难维修


   
解读:随着农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农村消费者对商品质量、服务质量更加关注。但农村售后服务的及时性、有效性却大打折扣,有些商家甚至拒绝向偏远地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严重损害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案例:村民钟先生反映,自己与同村十几户村民到某装饰材料销售部购买了吊顶石膏板,总额约20万。但装修一个多月后,出现石膏掉落、变形的情况,钟先生等村民要求商家维修,但是商家拒绝,无奈之下钟先生向当地工商所进行投诉。经工商所现场调解,商家同意承担所有售后维修维护工作。


   
点评:本案中,消费者装修一个多月,就出现石膏掉落、变形的情况,而且同村十几户都出现一样的问题,可以合理推定石膏存在质量问题。如果石膏经营者认为所售石膏并不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经营者应承担“石膏不存在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如经营者不能举证证明,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售后责任,且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


八、消费价格不透明,变价宰人没商量


   
解读:农村消费者对商品及服务明码标价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加上随行就市、讨价还价的消费习惯,一些经营者就不履行明码标价的义务,随口要价、随意变价,甚至漫天要价。


   
参考案例:消费者反映,在2018年过年期间,在村里和朋友出去吃饭,按菜单点菜。结账时,老板却告知现在是过年期间,价格翻倍,但餐厅和菜单里没有任何说明,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价格权益。


   
点评:本案中,餐厅和消费者之间已基于菜单标价达成了餐饮服务协议。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餐厅老板应充分尊重契约精神,按照双方既有约定履行义务,但其在消费者结账时,却提出加价要求,这属于对原有合同的单方变更,消费者有权拒绝并直接按照菜单价格付款。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是消费者决定是否消费的重要信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餐厅老板如果确实需要涨价,应事先明码标出,履行告知义务,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九、上门检查假服务,威逼利诱强收费


   
解读:由于农村居民家中很多都是老人、妇女留守,防范意识相对薄弱,不法分子会“乘虚而入”。这些不法分子打着“煤气公司”等旗号,上门后夸大所谓的“安全隐患”,以此骗取100-200元的换瓶费用。


   
参考案例:近日,农村的老张家来了两个自称是煤气罐公司排查安全隐患的工作人员,两人进老张家检查后,告诉老张说家里的煤气罐存在着安全隐患,有随时漏气爆炸的危险,并建议老张换购经过国家质量认证的气瓶和相关的维保服务。接着告诉老张说,今天有优惠活动,100块押金享受500元的上门服务。如果不换购,就会把现在存在隐患的煤气罐拖走。由于儿子在外打工,老张和妻子两个人在农村老家,确实担心煤气罐的安全隐患,所以交出100块钱,等待煤气公司到时送符合规定的钢瓶过来。第二天,老张和邻居闲聊的时候提起这件事情,才知道大家都上当受骗了。


   
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煤气罐公司工作人员以夸大煤气罐安全隐患的方式误导老人,致使其陷入错误的认识付款加装了“有保障”的钢瓶,该行为已构成欺诈,消费者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煤气管公司赔偿损失,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十、电视购物迷人眼,老年村民频中招


   
解读:年轻人多在外打工,电视成为村里老人、妇女在家中打发时间的主要工具,电视购物逐步进入村民的生活。特别是老年人因辨识力、判断力下降,接触的商品信息少,购物渠道单一,加上电视购物频道主持人渲染夸大,宣传的商品“价格便宜、功能强大”,很有诱惑力,不少老年村民频频中招。


   
参考案例:

   案例一:某村民消费者范女士在电视购物节目中订购了一套价值480元的“婷美”瘦身内衣。据该电视购物广告宣称,穿上瘦身内衣后,往里面塞一个鸡蛋也没有被束缚的感觉,弹性极好。范女士使用之后才发现,该内衣的效果没有广告所说得那么好,不但没有什么弹性,而且做工粗糙,标识也不清楚。范女士与这家北京的电视购物公司联系,对方却以产品已使用为由拒绝退换。

   案例二:某村民王先生和老伴平日里习惯关注电视购物节目,不久前就因购物节目被骗两次。第一次,王先生的老伴看了一档电视购物有奖竞猜节目,宣称猜中谜语奖价值3000元的奖品,老人随后按节目显示的电话拨打过去,电话始终无人接听,不但没有领取到任何奖品,还被扣除了200元话费。第二次,王先生看到电视购物节目推销一款数码摄像机,售价258元,觉得便宜就购买了一台,买回来才发现录不了视频,询问本地的商家后才得知买到的是一个数码玩具,价值才几十元。


   
点评: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销售商品,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上述两个案例中涉及责任主体包括提供商品的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电视购物节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案例中的消费者可以向商品经营者求偿,商品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可要求电视购物节目提供,电视购物节目如不能如实提供,消费者直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如果电视购物节目发布的是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消费者可直接要求电视购物节目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编辑:陈晓莹
来源于:广东省消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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