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吉丰食品经营部因销售假冒茅台酒被消费者投诉。经重庆市璧山区消委会调解,该经营部同意退还消费者货款1.08万元,并支付赔偿金5.92万元。此后,该经营部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璧山区消委会支持消费者通过诉讼渠道维护合法权益。8月21日,璧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法院调解,双方签署民事调解协议,该经营部于9月1日前退还消费者货款1.08万元,支付赔偿金5.92万元,支付违约金2000元,并承担消费者的诉讼费845元。
6月2日,消费者胡先生在璧山区珑鑫副食店,以每瓶1800元的价格购买了6瓶53度的“新飞天”茅台酒。他通过微信将1.08万元货款转给了珑鑫副食店负责人廖某。廖某出具了一份送货单,上面标注了每瓶茅台酒的货号及规格,并加盖廖某本人的“发票专用章”。
第二天,胡先生发现,这6瓶茅台酒的外包装封口没有防伪芯片,与他之前从专卖店购买的同款茅台酒的外包装不一致,怀疑买到了冒牌货,便向璧山区消委会投诉,要求珑鑫副食店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按货款的10倍予以赔偿。
璧山区消委会立即展开调查。珑鑫副食店负责人廖某提交了一份编码为渝酒商NO20180428的《重庆市酒类流通溯源信息凭证》,以此证明这6瓶茅台酒是他于2018年6月10日从璧山区吉丰食品经营部购进的。
吉丰食品经营部负责人邓某向璧山区消委会承认,这6瓶茅台酒是他批发销售给珑鑫副食店的,但他提供不出自己的上家,没有向璧山区消委会提交进货凭证。
为了辨别这6瓶茅台酒的真伪,璧山区消委会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6月25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辨认结论:“通过外观辨认,送辨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7月4日,在多次调解的基础上,璧山区消委会再次组织消费者胡先生、珑鑫副食店负责人廖某、吉丰食品经营部负责人邓某进行调解,共同签署《消费争议调解协议书》,约定由吉丰食品经营部负责人邓某于7月14日之前,以转账方式支付消费者胡先生所退货款及赔偿金共计7万元,如果逾期没有支付,将每日按该款项的1%计算违约金。
7月5日,璧山区消委会将该投诉移交给璧山区市场监管局。璧山区监管局对该经营部销售假酒的违法行为正式立案调查。
然而,在调解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邓某并未将款项支付给胡先生。璧山区消委会支持胡先生通过诉讼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7月22日,胡先生将珑鑫副食店负责人廖某、吉丰食品经营部负责人邓某诉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继续履行《消费争议解调协议书》,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8月21日上午,璧山区法院以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此案。主审法官询问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接受法院调解,双方因此签署了上述民事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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