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患病30年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大量购买工艺品进行囤积,并因此写了18万元多的货款欠条。这样的购买合同有效吗?3月底,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此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一审判决,该患者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订立的合同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原告苏某在厦门做工艺品生意,被告曾某为厦门本地人。2019年起,曾某陆续向苏某购买仿象牙制品、项链、手串等工艺品,购买金额高达18万元多。2019年5月22日,曾某向苏某出具一张《欠款条》,确认共欠苏某货款183810元,还款有效期为8年(即2019年6月至2027年6月),不退换货,每月支付600元。欠条出具后,曾某至今仅支付货款1200元,尚欠货款182600元未付。苏某催讨未果,于2019年10月28日向思明区法院起诉,要求曾某支付剩余货款。
思明区法院查明,曾某精神障碍30年,曾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多年来一直服用抗精神病药治疗,社会功能逐渐衰退。经法院委托,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11月1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曾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不完全性缓解,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据此,思明区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判决,依法认定曾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随后,思明区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此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审理。曾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贝贝在法庭上辩称,曾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并未从事批发行业、也未向亲友进行馈赠,完全无需大量购买仿象牙制品以及玉石进行囤积。这正说明曾某并不是一个精神健康状况良好的成年人。此案涉及买卖合同金额达18万余元,明显超出了其作为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能实施的法律行为。曾某已明确告知苏某自己短期内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苏某还通过微信向曾某询问是否继续购买其他物品,明显与正常的商品交易习惯不符。因此,曾某所实施的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符的民事行为,所订立的合同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故请求法院驳回苏某的诉讼请求。
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向苏某购买大量工艺品,显然不属于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目前,曾某向苏某购买工艺品,并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效力待定。故苏某有关支付货款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日前,思明区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令驳回原告苏某索要货款的诉讼请求。
编辑:陈晓莹
来源于: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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