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价2万元的德国“杜拉维特”智能马桶,“刚过”质保期即出现问题,维修报价高达1.1万元。消费者对产品质保期的计算方式提出质疑。近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法律专家,对商品质保期的计算方式进行了分析。
事件回放:
智能马桶“过保”即坏
2018年,北京消费者李先生在房屋装修时专门选购了一款“杜拉维特”品牌的智能马桶。“杜拉维特”是德国著名卫浴品牌。李先生告诉记者:“当时,我们也是相信‘杜拉维特’的品牌和名气,在北京东四环某家居广场购置了这款智能马桶,价格大概2万元左右。”
李先生向记者提供了相关单据,送货日期为2018年4月4日,并注明“包安装”。他向记者表示,由于这款智能马桶的管线全部内埋在墙体内,因此送货后并未马上安装,而是等待“杜拉维特”的专业安装人员上门安装。
“他们的安装人员当时没在国内,所以只是通过视频指挥装修工人在墙体内预埋了相应管线。”李先生回忆道:“直到一周以后安装人员回国,才上门进行安装,但又提出预埋的管线不符合要求,要重新改造后再安装。到真正安装完成,已经是送货日期差不多两周后了。”让李先生预想不到的是,这两周时间在日后成为他和杜拉维特公司有关马桶质保期争议的关键。
今年4月14日,李先生发现,这款带清洗功能的智能马桶用于清洗的水不能自动加热了。“杜拉维特”售后人员上门检查后认为是加热装置出现故障,需要更换。由于已经过了两年的质保期,李先生需要付费维修,但报价却吓了李先生一跳:维修费用需要1.1万元。
售价2万元的智能马桶,用了两年就损坏,而维修费用高达1.1万元,李先生难以接受这一报价。他告诉记者,销售方北京德盛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他:“加热装置需要从德国进口,价格较高。质保期为两年,从送货日期2018年4月6日开始计算,报修时间为2020年4月16日,已经过了质保期,因此需要收费。”
李先生告诉记者,智能马桶出故障后,他查阅保修卡等产品文件,发现没有写明质保时间,更没有质保期的起算时间,2年的质保期和质保期从送货日期开始起算,都是售后人员在电话中告知他的。
记者辗转联系到杜拉维特(中国)有限公司的售后部门。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公司确实规定根据送货日期开始计算保修期。对于刚过保修期即出现故障的问题,她建议消费者与销售商协商,由销售商与杜拉维特(中国)有限公司协商解决方案。
记者又联系上李先生当初购买“杜拉维特”智能马桶的销售方,北京德盛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某家居广场品牌门店的杨店长。杨店长称自己已调离该门店,但证实李先生当初确实在该店购买了“杜拉维特”智能马桶,并由杜拉维特公司的专业安装人员负责安装。
杨店长表示:“维修价格和保修期的计算方式,都是由杜拉维特公司规定的,我们只是销售方,只能遵守该规定。我们也和厂家协商过,但厂家表示过了保修期就不再负责免费维修。我们公司也曾提出以成本价为李先生更换该零部件,但消费者觉得还是太贵。”
李先生难以接受这一解释。他认为,智能马桶不同于到货即可使用的商品,必须安装后方可使用,因杜拉维特公司的安装人员自身原因导致安装时间延后,因此保修日期不应从送货日期开始计算,应该从安装完毕投入使用的日期开始计算。且2年的质保期和从送货日期开始计算保修期没有在随产品的保修卡或其他文件上写明,应视为双方约定不明,此时应做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
专家观点:
应从交付日起算质保期
●芦云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君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芦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质保期,也就是通俗所称的三包期。我国目前对智能马桶没有统一的“三包”规定,1995年颁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采用的是目录管理的方式,即列入“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的产品才能按照该规定执行。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也就是说,没有列入《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附属的“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中的商品,按照交付时间开始计算质保期。
因此,芦云认为,智能马桶类的商品,应按照按照交付时间开始计算质保期。
包安装商品应安装完毕才可计算质保期
●段威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段威的观点则有些不同。他向记者表示,约定高于法定,如果智能马桶的买卖合同、使用说明、保修卡等文件中对质保期(三包期)有相关规定,则可以依据该约定。但前提是双方约定的质保期标准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在无约定时,参考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关于质量保证期间的定义:“质量保证期间(保修期)是出卖人向买受人承诺标的物符合质量要求或者使用性能的期间。”也就是说,标的物必须达到使用条件,才能满足出卖人的承诺。此类需要安装才能使用的商品,只有出卖人依约交付并安装后,标的物才具备了正常使用的条件,此时方可起算质量保证期间。
智能马桶与一般的商品有所不同,它必须安装后才能使用,不安装的话消费者也不可能发现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李先生所购买的智能马桶明确约定安装是由杜拉维特公司负责,可以理解为李先生购买的智能马桶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智能马桶的本体,二是安装服务。也就是说,只有智能马桶本体交付给消费者,并安装完毕,才能视为完成了一个完整的交付过程。所以,应该从智能马桶由经营者实际安装完毕,并交付消费者使用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期间。
“约定三包”不能单方面减轻经营者责任
●吴景明 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主任
目前还没有针对卫浴产品的强制性“三包”规定,上述消费纠纷中智能马桶的质保期时间和起算时间,都是以经营者格式条款的形式规定的,因此属于“约定三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三款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格式条款不能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和责任。
智能马桶是需要安装调试后才可以使用的商品,如果经营者承诺负责安装,那么送货合同履行完毕就不是从送货时间起算,而应该从安装调试完毕,能正常使用的时间开始算保修期。在安装调试完之前智能马桶无法使用,质量如何也不知道,又怎么谈得上“质保期”呢?因此,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单方规定从送货之日起算“质保期”,而不是从其完全履行完毕送货合同之日起算“质保期”,是单方面减轻自己责任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编辑:陈晓莹
来源于: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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