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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游乐场玩耍被砸伤 责任该如何分担

时间:2020-06-05    11:16:54

  未成年人到游乐场游玩,被他人砸中受伤,赔偿责任如何分担?近日,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明确游乐场所应负有提供高标准看护和救助义务。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未成年人张某在其父亲陪同下到一游乐场玩耍。在玩充气圆柱时,一旁玩耍的小朋友赵某从充气圆柱掉了下来,正好砸中张某。张某被紧急送往医院就诊,医院诊断其为右侧尺骨鹰嘴骨折,右侧桡骨小头脱位。事后,张某的父亲联系到赵某的母亲和游乐场要求进行赔偿,但一直没有达成一致,后张某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健康权受到他人侵权时,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在游乐场玩耍时被赵某砸伤,有权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因张某和赵某均系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对于原告所受到的身体伤害,被告作为未成年人在其财产不足以承担赔偿责任时,被告的监护人对原告依法负有赔偿的义务。


  法院认为,游乐场作为经营场所,面对的多是未成年人,对其相关游乐场地、服务和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要高于普通的公共场所,并且还应负有较高标准的看护义务和救助义务。通过证人陈述,事故发生时,游乐场并没有工作人员在场,也没有工作人员随同就诊。通过事实及证人陈述,证实游乐场在管理上有瑕疵,未尽到相应看护义务和救助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对此,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赵某法定监护人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因受伤所受的损失8673元。被告游乐场对赔偿数额在被告赵某法定监护人不足赔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法官说法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法官孙新民表示,在第三人致害案件中,《侵权责任法》明确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为补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安保义务范围作出限定。对于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在其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同时结合公共场所的性质、特点及条件予以确认,从是否为经营性活动、是否为无偿社会活动或营利性活动、经营管理者是否具有专业知识、公共场所的开放程度高低等方面,综合判断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与保障程度,从而合理确定赔偿责任的承担比例。




  编辑:陈晓莹

  来源于: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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