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广西桂林市打传部门对为传销提供便利的出租屋主立案18起,已结案5起,罚款5万余元。其余案件正在开展调查、查处过程中。桂林市市场监管局日前发布警示提醒房屋出租者,莫为传销分子“开绿灯”,在出租房屋时做到“四个知道”。
李某,今年3月,未与承租人签订合同,采取先交押金、房租后居住的形式出租房屋,甚至连承租人叫什么都不知道。今年6月,打击传销的部门查明承租人在出租屋内从事传销活动,并对其进行查处。李某被没收了收取的押金和租金,并被处罚。
文某某,将房屋租给郭某某,未签订新的合同。房屋出租期间,文某某从未到出租屋查看,只是口头告诫承租人讲究卫生,不能进行传销、赌博等违法活动。今年7月,群众举报其出租屋内有人开展传销活动。目前,郭某某等人因传销被处罚,打击传销的部门正在对文某某立案调查。
何某某,2019年3月通过中介将房屋出租给外地人孙某某,今年初,群众举报其房屋内有人进行传销活动。经打击传销的部门调查,有数人在该房屋内进行传销“洗脑”活动,打击传销的部门对传销人员进行了查处,并对何某某进行了处罚。何某某说:“我接受处罚。今后我会慎重出租房屋给外来人员,核实清楚身份后再决定出租。”目前,打击传销的部门正在对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发出警示,出租屋主出租房屋时,要自觉履行出租的审查义务,对承租人要做到“四知道”:知道租户身份、知道租房用途、知道生活来源、知道从事职业,并自觉办理房屋出租备案登记;在出租房屋后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主动配合派出所、居委会、打传部门对出租屋的清查。一旦发现出租屋内有传销等违法活动,应当立即报告派出所、社区居委会、打传机构,并积极配合打击查处。否则,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罚。
编辑:陈晓莹
来源于: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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