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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2 星期

中消协请消费者给《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提意见

时间:2017-08-11    15:23:03

  8月11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开宣布,将联合各地消费者组织,公开征集消费者对《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

  近年来,我国快递业务迅猛发展,在为消费者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暴力分拣、私拆包裹、快递延误、快件损毁或丢失、假签收、个人信息泄露等。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再次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切实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公益性职责,积极参与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等制定工作,8月初,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专家、律师对《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初步研讨,梳理出部分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重点问题。记者注意到,其中包括不少快递服务中的热点问题,如是否应强制快递企业投保责任保险,对于未保价消费者,其快件丢失、损毁后,快递企业应如何进行赔偿等。

  为全面反映消费者意见、表达消费者诉求,从制度层面更好保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中消协宣布,从即日起与各地消协共同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重点问题向消费者征集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8月22日。消费者可将对《征求意见稿》及中消协所列重点问题的意见建议,以及认为还应提出的其他问题和身边发生的典型案例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kdzxtl@126.com(kdzxtl为快递暂行条例首字母),或是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北一街甘家口12号楼315室,中国消费者协会(收),邮编:10003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快递暂行条例意见”。邮件和来信中请注明您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

  附:《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重点问题

  一、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设立总则、发展保障、经营主体、快递服务、快递安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七章,没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章,是否应当增加?

  二、关于保价

  (一)《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议题:

  1、邮政普遍服务是政府对国民提供的公益性服务,保价规则是邮政普遍服务的规定,目的是防止邮政普遍服务企业承担过重的负担。快递服务不同于邮政普遍服务,它是纯市场经营行为。无论是否保价,快递企业都负有将快件安全、及时、完好送达的义务。在快递领域,让寄送人进行保价、购买保险,是否会加重寄送人的责任,使快递企业减轻或逃避自身责任?

  2、是否应强制快递企业投保责任保险,使其自行承担快递业务的经营风险?

  (二)《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议题:

  1、“贵重物品”如何衡量?是指物品价值、珍贵程度还是何种标准?

  2、是否应对进行保价的贵重物品设立起征点?

  三、关于赔偿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议题:

  1、快递合同应包含哪些内容?寄件人、快递公司、收件人有哪些权利、义务?收件人有无独立的请求权?

  2、对于未保价消费者,其快件丢失、损毁后,快递企业应如何进行赔偿?

  3、快递企业可否以格式条款形式,限制赔偿额度为快递运费的几倍?这种做法是否减轻了快递企业的责任?

  4、如何看待快递期限?对快递延误应如何赔偿?

  四、关于签收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议题:

  1、如何规范快递签收问题?快递代签时的法律责任?

  2、如何保证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的当面验收权利?是否应当先验货后签字?是否应当区分未验货签收和已验货签收?

  3、交付快件时,快递人员未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应承担何种责任?

  4、如何解决消费者对快件丢失、损毁、掉包难于举证的问题?

  五、关于环保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利用和再利用。”

  议题:是否规定快递企业应当使用可降解、可重复的环保包装材料,将其作为快递企业的法律义务,而非倡导性规定?

  六、关于快递运单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议题:

  1、快递企业应采取何种措施保护快递运单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如何防止消费者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快件种类、快件价值等信息泄露?

  2、快递电子运单是否应当印制格式条款具体内容,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索赔权?

  3、快递电子运单是否应当强制要求可下载?快递企业是否应当要有电子签章?

  七、关于法律责任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

  (二)未定期销毁快递运单;

  (三)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情况,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议题:

  1、上述行政处罚是否应与《消法》、《刑法》、《网络安全法》等其他法律规定更好衔接?

  2、上述情形下是否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是否应当采取禁止责任人员在相应时间内从事快递业务等措施?

  八、其他问题

  (一)关于数据收集使用

  1、是否应在条例中引入《消法》的规定,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作出限制性规定?

  2、如何有效遏制快递公司与商业企业之间争夺物流数据信息损害消费者利益问题(如丰鸟之争)?

  (二)关于企业义务

  1、是否规定消费者索要发票的,快递企业必须出具,并明确其违法责任?

  2、是否规定快递企业对快递运单的保存时限、查询时限?

  3、是否应当界定“无法投递”的具体含义?防止未通知收件人退回快件的情形。

  4、如何防止快递人员监守自盗?

  5、是否对网络购物利用快递进行刷单的行为作出规制,并明确其违法责任?

责任编辑:覃辉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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