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管局近日公布了2020年查处的反不正当竞争十大案例,以提醒广大经营者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
针对近年来网络平台竞争加剧、线上不正当竞争和网络传销现象凸显等问题,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建立了不正当竞争监测机制,推行“全网智能监测、重点线索分析、线上证据固化、在线数据提取、司法鉴定固证、线下核查处置”六步工作法,力求破解调查难、取证难问题,实现线上线下同步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2020年6月以来,组织监测分析涉平台、涉电子商务领域不正当竞争线索76件,组织核查涉平台企业241家,全系统查处互联网、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40件。
广东德高巴斯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混淆案
根据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的投诉,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开展调查,佛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了广东德高巴斯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利用企业名称进行攀附、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案。经查,当事人未经许可,企业名称使用“德高巴斯夫”作为字号,擅自在生产、销售的瓷砖胶、瓷砖填缝料、防水浆料等产品上标注“德高巴斯夫”等字样,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是“德高”和“巴斯夫”共同投资创立的品牌,具有攀附他人知名度的故意。虽然当事人已注册有其他商标,但与“德高巴斯夫”的文字混合进行使用,目的是为了增加混淆效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了实施混淆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商品、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似的商业标识混淆案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韩婵奢美菁纯口红”和“倾肤”系列口红,其形状、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与国内知名大型化妆品生产销售企业广州某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小红唇”口红的装潢相类似,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为其与广州某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小红唇”口红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市场混淆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构成了实施混淆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深圳乐百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混淆案
当事人在权利人已是知名企业的情况下,未经许可,擅自注册与权利人域名“www.keyence.com.cn”主体部分相同的域名“www.keyence-cn.com”,且在该网站上使用了权利人网站的文章、案例等文字内容,并通过电商平台对外销售“keyence”品牌的工业配件。当事人的行为,足以让人产生混淆,误认为其销售的是权利人的商品,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的市场混淆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广州市荔湾区东轩文具商行商业贿赂案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熔喷布价格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广州市荔湾区东轩文具商行涉嫌利用商业贿赂手段谋取交易机会。经查,当事人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支付某熔喷布生产企业公司工作人员10.1万元,以获得优先购买该公司熔喷布的机会,随后对外倒卖牟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构成了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惠州市惠明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以“集中上课+体验”的方式,向现场群众播放PPT,介绍、推销由武汉兆丰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位治疗仪。当事人在PPT中宣称该治疗仪具有“净化血液、改善体质”“调免疫、调酸碱 调循环、调肠胃”功能的内容,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电位治疗仪有上述PPT宣传的功能及疗效。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作为楼盘销售方,在与开发商签订楼盘《项目销售代理协议》后,负责营销策划、客户接待、利用自有平台资源进行渠道整合帮助开发商向客户推荐项目信息,带客上门看房购房。当事人通过电话邀约、提供咨询、现场带看楼时的推广、微信转发宣传照片等多种方式开展商业宣传,但其在宣传的过程中采取隐瞒部分事实、虚构商品房来源、夸大自身在房价折让利方面的作用,以及片面宣传和对比等方式,使宣传内容表达不确切、不明白,具有极大的迷惑性和误导性,足以造成公众误解。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深圳市泰恒置地投资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和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销售“春江天玺阁”楼盘项目时策划实施了“玺悦上新,买房抽宝马”有奖销售活动,并通过朋友圈及其开发的小程序“龙湖U享家”等平台进行宣传推广。经核实,宝马3系官方最低配置价格为29.39万元,可折抵10万元购房首付款;同时,当事人在没有客户抽中宝马3系首付款大奖的情况下,对外发布了《玺悦831月末冲刺季,宝马大奖新鲜出炉》的文章,以虚假中奖结果欺骗、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策划实施“买房抽宝马”有奖销售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当事人虚假宣传“某业主赢得宝马首付款大奖”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广州元哆咪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当事人从2020年7月1日起,在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繁华路易发商业中心五楼从事投币夹娃娃机和有奖销售活动。当事人进行有奖销售的抽奖券未标明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中奖概率和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影响了参与人的兑奖,属于未按照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构成了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优测众享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当事人通过注册持有的微信公众号“小红花测评”、今日头条的头条号“小红花测评”栏目以及搜狐网的搜狐号“小红花测评”栏目等,发布比较实验文章,通过设置不合理的比较条件,得出对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利的检测结果,进而丑化其销售的商品形象,降低了竞争对手的商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赣州聚源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当事人为更好地拓展广东梅州市城区的外卖业务,对上线其他网络订餐平台的商户,利用后台管理软件实施限制措施。具体限制措施有:在用餐高峰期将商户设置成休息状态、缩小商户配送范围等,并通过告知要求等方式强迫入驻商户下线、关闭、卸载其他外卖平台提供的合法网络服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构成了实施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编辑:陈晓莹
来源于: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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