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牌是车辆的识别标志。很多车主很在意自己的车牌,会根据自己的偏好精挑细选,甚至希望车牌永久保留,像财产一样可以继承并延续使用。
哈尔滨市的王先生近日就遇到了这个问题。他的父亲几天前去世了,其名下有辆车,车牌也是以前挑选的,很有纪念意义。王先生是家里的独子,想在继承父亲车辆的同时一并继承车牌。可等王先生到哈尔滨市车管所准备办过户继承手续时,却被告知车辆可以继承,车牌却不能。王先生父亲的车辆一旦过户到王先生名下,原车牌就要被注销,并重新分配车牌。
王先生对此很困惑。他认为,车牌如同车辆的身份证,是一体的,为什么不能和车辆一起过户呢?而且车辆可以过户,车牌为什么不能?车辆过户后也得有新车牌,将原车牌直接过给新车主并没有技术难度,为什么不可以?
针对王先生的疑问,《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近日进行了采访。
问题1:车牌不是公民财产无法继承
记者首先来到哈尔滨市车管所和南岗区车管所,工作人员给出的答复都一致:车辆作为遗产可以继承,车牌继承不了。
哈尔滨市车辆管理所工作人员解释说,车牌属于大众资源,要面向大众,任何公众都有机会使用,公众对车牌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车辆一旦过户,车牌要被收回并重新分配。如果车辆过户时将原车牌也直接过户,对没机会获得该车牌的其他人不公平。车牌只可以在夫妻间互相转让,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附属部分一同转移。前提必须是夫妻都在世的情况下才可以转让,一旦一方离世,另一方也不能过户或继承车牌号。该工作人员同时指出,通过拍卖等形式获得的车牌,建议咨询当地管理部门是否可以继承。
南岗区车辆管理所工作人员解释说,车牌随车主走,不随车走,是在车辆所有人的名下,夫妻间可以相互转让。在现有车辆过户系统中,只要车辆过户,车牌就会被回收,并投入到“大池子”里进行重新分配。
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威认为,车辆是物权保护对象,是可以继承的。申领车牌是行政许可,通过车牌号对机动车编号的主要作用是明确机动车所属省、市、县,车辆管理所根据车牌可以查询车主信息。车牌作为机动车的身份证,是区别其他机动车辆的重要身份信息,更是车辆管理部门许可机动车上路行使的资格证明。车牌不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并不是发给机动车所有人的物权凭证。继承人虽然继承了车辆,车牌并不必然随同转移。
孙威指出,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施行,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转让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第十八条对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申请机动车转入的也作了相应规定:车辆管理所应查验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由此可见,车辆过户,车牌不随车,不能过户。”孙威说。
问题2:拍卖所得车牌是否具有可继承性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认为,机动车车牌是否能够继承,关键在于其是否属于个人合法财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由此可见,车牌是行政许可具有上路行驶合法性的可识别载体,也是车辆管理中对不同车辆进行区别的载体。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有些所谓好号、幸运号车牌,在公众心中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包括部分号牌的获得是通过拍卖竞买获得,这表现出车牌在某种意义上也应该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但是,现行法律对这类车牌是否具有财产属性并未明确。
李滨说到,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原机动车所有人在更换车辆后,可以继续使用原号牌,以及婚姻关系存续一年以上,对车辆享有共有权的配偶可以获得原号牌的使用权。但李滨认为,现行法律没有与车辆所有人具有一定身份关系的其他人获得原车牌使用的明确禁止规定,如果车辆所有人与上述关系人协商一致,是否可以向车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继续使用车辆的原号牌,值得探讨。
问题3:是否存在可继承的特殊情况
孙威告诉记者,旧机动车报废后,车主可以在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手续,一定前提下,可以保留旧机动车车牌,将其沿用到新机动车上。
车牌互换制度对于爱车人士也是一个好消息,公安部最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5月1日起实施,第20条规定车牌互换政策,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如一位车主名下有两辆机动车,只要都属于非运营车辆,而且车辆所在地为同一城市,车主就可以办理相关手续进行车牌互换。“该项措施是现行法律对车牌管理的人性化补充。”孙威说。
孙威认为,当前,全国不少城市对机动车实行限购,通过摇号或者拍卖获取购车指标,如此车牌具有了准物权属性。
此种情况下,孙威还谈到,车牌在继承和赠予方面有其特殊性。实践中应该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根据地方政策规定,限购车牌如在取得时支付费用,而且车牌在市场流通转让时能获得相应价值,显示了其财产属性,对此,应对继承给予肯定。二是对摇号所得车辆,现行规定不能转让的,没有确定的市场价值,实践中也应以“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为据,判给继承中更有需求的一方,并对转让方协商给予补偿。孙威认为,该等具体规定和判决的准财产性处理方式,其他城市不可等同处理。
问题4:是否可以赋予车牌财产属性
李滨认为,对车牌不能继承的解释,无法得出在法律上、管理上或使用上,需要对车牌延续使用进行限制的理由。即使车辆号牌属于大众资源,“牌随车走”并不妨碍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利益。所以,所谓“号牌‘牌随车走’侵害他人获得此牌照的公平权”是不存在的。因此,目前限制车辆号牌延续使用的管理办法未尽合理。至于现行车辆管理系统是否能够支持相应号牌管理仅是技术问题,并非主要障碍。
李滨认为,在法律层面可以认定车辆号牌为自然人合法的虚拟财产。虚拟财产作为私有财产的一种,理应能够继承,这样在继承的角度就有法律及法理依据。另外,可以考虑从行政许可的角度,许可与原车辆所有权人有一定身份关系的人延续获得车辆号牌的使用权。事实上,从车辆管理的角度,只要号牌满足可识别性,不影响车辆的管理,不应当进行更进一步限制,而应当为车辆号牌许可、延续使用提供法律和实务中的便利。
随着车辆大量进入家庭,车牌延续使用的需求就变得比较迫切和现实。李滨建议,尽快确定车辆号牌是否具有财产性属性,扫清车辆号牌延续使用的法律上和程序上的障碍,以满足车主及其法定继承人等对已有车牌可以延续使用的需求。
孙威则不认同应赋予普通车牌财产属性,认为现行的做法对有效管理机动车上路行使起到了适度管控作用。登记本身作为一种管理上的区分需求已经得到充分满足,无需让车牌变成具有个性化特点的标识,其纪念意义完全可以通过车辆的转移保有实现。而具有身份彰显性质的特殊号码、吉祥号码的需求,不但会增加不必要的管理负担,改变登记管理初衷,还可能形成不良的社会风气,造成攀比、哄抬等不良使用行为,对管理秩序造成影响。行政行为仅应考虑行政机关的职能,将其外延扩大至使用人的情感诉求,大可不必。
来源于: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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