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者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消费者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近日,深圳市人大通过《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深圳市消委会在食品安全方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法律规定,赋予市区一级消委会对食品安全监督的法律相关权利。条例就加强食品安全监督工作进行专门立法,在国内尚属首次。
据悉,该《条例》由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1月12日通过,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更大、标准更严。
在社会监督方面,《条例》以法律条文的方式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消费者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深圳市消委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对食品安全方面的公益诉讼是此次立法的重大突破。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于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消协及各省、直辖市的消委会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从这点上来说,此次立法,赋予了不是省、直辖市消委会的深圳市消委会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法律权利。
该《条例》还明确,因食品安全问题损害或者可能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深圳市、区消费者委员会有权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配合调查、提供信息资料,并可以函询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以及食品相关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接到函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食品以及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自接到函询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该《条例》还规定,深圳市、区消费者委员会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以及食品相关行业协会有下列行为的予以公开谴责:(一)逾期不答复函询的;(二)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需要承担主要责任的;(三)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一系列可操作的规定,在该《条例》里有所体现,包括明确食药监管部门可以会同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在食品质量、营养健康、过程控制等方面组织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广东省标准的深圳标准。对于涉及较高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本地消费量大的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特殊食品,地方特色食品,以及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管理、检验检测方法等。相关法律人士认为,此地方法,有突破,也符合深圳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体现了创新和务实的精神。
编辑:游婕
来源于: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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