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网店所在的平台服务商是否也要承担责任?
近日,顺德消费者莫先生发现自己网购的野燕麦力片配料中含有玛咖成分,但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均没有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遂将盱眙夜来香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夜来香经营部)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告上法庭。
根据顺德区法院日前公布的这起案件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夜来香经营部需退货及十倍赔偿,但平台服务商天猫公司因尽到了法定的义务,莫先生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消费者:网购食品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和用量
莫先生提出,他2016年7月16日在天猫商城向被告夜来香经营部开设的网店“夜来香保健品专营店”购买5盒野燕麦力片,总价值490元。因活动期间买5送3,实际发货为8盒。原告后来再次购买了10盒野燕麦力片,共计980元。购买后发现夜来香经营部销售给原告的以上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莫先生一方提到,根据卫生部(2011年第13号)公告,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食品量应该少于等于25克/天,且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不宜食用,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明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该食品配料中含有玛咖成分,但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均没有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另外,《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该食品并未标出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违反了上述规定。
同时,莫先生认为天猫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对入驻的被告夜来香经营部的商品有检查监控的义务。天猫公司未尽到检查监控的义务,导致不法产品在其平台上流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天猫辩解:已尽到事前身份审查义务
被告天猫公司辩称,案涉交易的相对方是原告与被告夜来香经营部,被告天猫公司对涉案卖家已经尽到事前身份审查义务,且能提供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原告主张被告天猫公司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天猫公司不需向原告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夜来香经营部未进行答辩。判决书中提到,经顺德法院合法传唤,夜来香经营部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被法院视为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法院认定:
涉案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
但天猫已尽义务无须赔偿
顺德法院认定:原告分次购买的15盒野麦力片,总价值1470元。上述涉案商品食品配料中含有玛咖成分,但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均没有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亦未标出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为此,原告以上述案涉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诉至法院。顺德法院认为,原告通过网络平台向被告夜来香经营部购买食品,被告亦予以确认,故原告与被告夜来香经营部存在网络购物合同关系。
涉案商品食品配料中含有玛咖成分,但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均没有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亦未标出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违反了相关法规的管理性规定,故法院对原告退还货款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在此基础上,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价款十倍赔偿的关键问题在于商品本身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夜来香经营部对此未提交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据此,顺德法院认定涉案野燕麦力片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被告盱眙夜来香食品经营部向原告莫先生退回货款1470元,并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14700元。
分析:
详尽身份审查
已尽法定义务
顺德法院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交易平台要求赔偿;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在这起案件中,天猫公司对涉案卖家已尽事前身份审查义务,且能提供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故原告对天猫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于: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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