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标注不规范得10倍赔偿
时间:2016-12-19 15:44:06
本报哈尔滨讯 (杨宝学 记者刘传江)超市出售的食品,标签上的食品添加剂未按国家标准进行标注,消费者起诉超市,法院按《食品安全法》判超市10倍赔偿消费者。
消费者左某告诉记者,2015年11月份,他先后多次在某超市购买了由福建新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搞定爱尚零食正宗话梅”76袋,单价4.9元。购买后他发现该食品标签上的食品添加剂标注有“阿斯巴甜”字样,经查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得知,食品中添加“阿斯巴甜”应标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但该食品并未标注“(含苯丙氨酸)”的内容,因此该食品违反了国家标准的要求,没有使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食品添加剂名称,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之后,他将此事反映给了哈尔滨市呼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执法人员对某超市进行了检查,并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超市将不合格食品下架停止销售,但某超市仍然违规销售该产品。
2016年4月,消费者左某将某超市告上法庭,请求惩罚性赔偿,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但某超市未出庭应诉。
法院认为,消费者与超市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合同合法有效,消费者在超市购买食品,超市有义务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添加阿斯巴甜的食品应标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超市提供的食品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标注“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的字样,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规定,应认定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院认为,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尽到审查义务,应视为销售明知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消费者的损失应予赔偿。日前,法院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超市退还消费者货款,并给予消费者10倍赔偿。